問題詳情

18.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下列何種方式辦理?
(A)依出資之比例持有
(B)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例持有
(C)以接受經費補助比例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共有之
(D)並不共有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7239
統計:A(96),B(71),C(202),D(446),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名傳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重要訊息關於國產署訊息公告法令查詢便民服務溝通橋樑機關服務廉政園地活化督導小組其他項目:::公用財產 公用財產 管理主管機關為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需要,依大眾捷運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協議取得地上權時,仍應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限制法務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法八八律字第○○○三八八號函1999-07-13一、依國有財產法第一條規定:「國有財產之…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二十八條前段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處分,係指…設定他項權利。」可知,本案土地現既屬國有土地...

【用戶】劉名傳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係跨越臺北縣市之重大交通建設,其建設經費係由中央及臺北縣市政府出資,本局負責捷運系統之興建及相關預算之編列執行。因交通部尚未訂定捷運財產管理辦法,目前財產暫登記為臺北市所有,並於民國88年由市府核定興建完工之捷運財產由本局暫行管理,俟初期路網各級政府出資比例確定後再移交本府交通局管理。為配合捷運工程完工後之通車營運,本府將捷運設施設備(含土地)出租予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營運使用,並由其負責捷運設備之維護管理及系統設備之重置。基於政府投入鉅資興建捷運系統,捷運財產的妥善維管與否,攸關捷運系統之永續經營,為有效管理捷運財產,本局資財室配合實際業務需要,建立一套嚴謹之捷運財產管理系統,期能藉由管理與監督機制確實掌控捷運財產,以發揮財產使用之最佳效能。

【用戶】任曉玥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依大眾捷運法第2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率持有。由中央政府補助辦理者,由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率共有之,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該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營運機構使用、收益者,營運機構應負責管理維護。前項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租賃期間及程序,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第三項財產之定義、範圍、管理機關、產權登記、交付、增置、減損、異動、處分、收益、設定負擔、用途、租賃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