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申請投資土地開發且無償提供捷運設施所需空間及其應持分土地所有權者,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得酌予增加,但增加之面積以不超過提供捷運系統場、站及相關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地面各層可建樓地板面積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的上限為何?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四十
(D) 百分之五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6588
統計:A(188),B(214),C(108),D(5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錯的

用户評論

【用戶】劉名傳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第 29 條依本辦法申請投資土地開發且無償提供捷運設施所需空間及其應持分土地所有權者,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與高度得依下列規定放寬:一、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外,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加,但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提供捷運系統場、站及相關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地面各層可建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乘以二分之一為限。(即50%)二、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之高度得不計入高度限制外,並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加,但增加部分以不超過該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倍,並以三十公尺為限。

【用戶】任曉玥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系統第29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投資土地開發且無償提供捷運設施所需空間及其應持分土地所有權者,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與高度得依下列規定放寬:一、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外,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加,但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提供捷運系統場、站及相關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地面各層可建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乘以二分之一為限。二、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之高度得不計入高度限制外,並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加,但增加部分以不超過該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倍,並以三十公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