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ong Wun Jyu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名 稱戶籍法 第 3 條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