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娟】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2第一項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憲法§45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故A、B、D選項均為正確敘述而C選項:並非二分之一以上的一組,而是得票最多之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