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nny】評論
50.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稱智能不足,指依標準化適應行為量表上之評量結果與相同實足年齡正常學生之常模相對照,其任何一個分量表之得分,位於百分等級二十五以下,且個別智力測驗之結果,未達平均數負(A)一(B)二(C)三(D)四 個標準差者。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國小- 95 年 - 臺中縣國民小學等13校95學年度代理教師聯合甄選試題
【吳榮文】評論
請問D呢
【chumeeiling】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3 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所謂"顯著困難"至少要達到95%顯著水準,也就是說要低於百分等級5%以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