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Zheng Qiu】評論
我來回答你吧! 雖然有點長,以下法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 ;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實際上,感覺公民越來越像智力測驗了…雖然題目還是在可以硬用常理來解的範圍…汗。一般正常人還是可以答對,因為是這樣思考…)為提供五都縣市合併升格之法源依據,我國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第 7 之 1 條,三讀後,卻發現不小心 將「縣(市)議會」誤植為「縣(市)會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透過下列何種作法來解決此 類的疏漏? (A)立法院會審議該修正案內容 無相互牴觸後,直接做文字修正 (直接做文字修正?法條不用審直接改文字,這樣就會發生可以審的是可以做的內容,過關後改加不可以在法條上。因此不選)(B)立法委員於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補正審理三讀通過之法案 (復議:回復重新再議的意思吧,補正審理。這應該是答案)(C)立法...
【Nadia Chang】評論
A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立法院議事,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