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評論
B→仲裁與「調解」都是由第三人介入協調C.D→仲裁庭是指由當事人選定或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仲裁員組成的,對當事人申請仲裁案件依仲裁程式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組織形式。
【Yi Ting Lin】評論
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飄飄蘭】評論
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和命令
【李逍遙】評論
◎19 近年來國內重大公共工程契約,若有爭議多採「仲裁」方式來化解糾紛。下列關於「仲裁」的說明何者正確? (A)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仲裁法>第37條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B)仲裁與調解和解都是由第三人介入協調(C)由最高法院開仲裁庭進行仲裁 (D)必要時可由大法官會議進行仲裁~沒有這2種仲裁方式◎【仲裁】====(Ⅰ)由私人擔任紛爭解決裁判者的機制,由糾紛當事人自行決定應如何解決紛爭,不經法院審判程序,「自行協議約定選擇委託仲裁人擔任判斷者(雙方推舉專業人士)」。(Ⅱ)「仲裁人作出仲裁後,當事人就須遵守仲裁結果」。(1)【約定仲裁(公權力不介入)】~當事人雙方約定當彼此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