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小佑】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黎明曙光】評論
c係屬於國家合法的徵收補償,屬於一般給付之訴的範圍,若金額在40萬以下,就用229
【Edgard律師路邁進!】評論
C:依照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請問樓上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