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丞鈞】評論
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訴願法第 15 條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8F是否應改成當事人:30日:10日+1年不然容易造成誤會
【張恩語】評論
出題者應該是想考 哪一選項跟法條文字不符,只是沒明講(很多題目都這樣出)不然邏輯上B也是正確啊
【Kate】評論
D選項才有誤吧?法條是寫: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