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B)證人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第 一 編 總則第 十二 章 證據第 二 節 人證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