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行訴法第237條(交通違規裁決事件之救濟)交通違規裁決事件,不服舉發者,15日內向原舉發機關或該所提出申訴(無須繳納費用。),亦可於30日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確認訴訟(300元裁判費,上訴者,裁判費為750元。由敗訴者負擔) 免訴願程序
【vwz38747】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