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h-ping Tse】評論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
【Yvonne Lee】評論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A選項對),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D選項對)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C選項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