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35 歲之某甲因涉嫌淘空公司,經檢察官逮捕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某甲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有關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的女友可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
(B)某甲選任的辯護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
(C)某甲選任的辯護人,可以將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所獲知的證據資料,透露給記者
(D)某甲在偵查中無辯護人亦無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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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easymoneysnip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強制辯護|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偵查階段通常不會有強制辯護,但如果被告面臨羈押審查程序,因為羈押對被告的人身自由影響甚鉅,所以有強制辯護的適用[2]。另外如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或者是具原住民身分,在偵查中沒有請律師,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3]。

【用戶】林志龍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9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題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決定羈押與否的主體是審判長(及其他法官)而非檢察官,因此羈押庭是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審判程序而非偵查程序,所以此時選任辯護人亦有刑事訴訟法第29之適用,以上供參。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某甲的女友可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某甲的女友並非某甲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不得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

【用戶】easymoneysnip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強制辯護|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偵查階段通常不會有強制辯護,但如果被告面臨羈押審查程序,因為羈押對被告的人身自由影響甚鉅,所以有強制辯護的適用[2]。另外如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或者是具原住民身分,在偵查中沒有請律師,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3]。

【用戶】林志龍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9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題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決定羈押與否的主體是審判長(及其他法官)而非檢察官,因此羈押庭是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審判程序而非偵查程序,所以此時選任辯護人亦有刑事訴訟法第29之適用,以上供參。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某甲的女友可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某甲的女友並非某甲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不得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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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強制辯護|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偵查階段通常不會有強制辯護,但如果被告面臨羈押審查程序,因為羈押對被告的人身自由影響甚鉅,所以有強制辯護的適用[2]。另外如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或者是具原住民身分,在偵查中沒有請律師,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3]。

【用戶】林志龍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9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題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決定羈押與否的主體是審判長(及其他法官)而非檢察官,因此羈押庭是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審判程序而非偵查程序,所以此時選任辯護人亦有刑事訴訟法第29之適用,以上供參。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某甲的女友可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某甲的女友並非某甲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不得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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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採「強制辯護」 (B) 某甲選任的辯護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 v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當法院指定的辯護人超過4小時而沒有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時,就不受上述強制辯護規定的限制。 - 強制辯護的意思是指,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沒有選任辯護人的話,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來為被告辯護。過去,所有關於強制辯護的要求,都規定在審判中。.....看完整詳解

【用戶】easymoneysnip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強制辯護|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偵查階段通常不會有強制辯護,但如果被告面臨羈押審查程序,因為羈押對被告的人身自由影響甚鉅,所以有強制辯護的適用[2]。另外如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或者是具原住民身分,在偵查中沒有請律師,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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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9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題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決定羈押與否的主體是審判長(及其他法官)而非檢察官,因此羈押庭是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審判程序而非偵查程序,所以此時選任辯護人亦有刑事訴訟法第29之適用,以上供參。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某甲的女友可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某甲的女友並非某甲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不得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