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佳伶】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 (D)
【k】評論
A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李逍遙】評論
☯為節省締約的時間,單方預先擬定好條款,提供不特定消費者簽訂契約,又稱定型化契約。依據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對於定型化契約的敘述,何者正確? (B)如有疑義時,應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A)審閱期間應為60天30天內(C)契約內容若要更改,僅能不必重新制定,不可部分修改 (D)門口張貼的告示不為屬於定型化契約的範圍☀【定型化契約】====(Ⅰ)業者為了和『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單方面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消費者只能默默接受。(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表示者,亦屬之。EX:「停車場收費告示牌、電影院以字幕放映之規定、公車儲值卡片上之約定條款」。✱應符合誠實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