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評論
第 1223 條 (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Tai Fong Lee】評論
應繼分繼承順序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姐妹。4.祖父母。如果有第一順位繼承,則順位以下就無繼承權。分法:第一順位:配偶與其卑親屬平分。第二順位:配偶先佔1/2,父母再均分剩下的1/2。第三順位:配偶先佔1/2,其餘兄弟姐妹再平分剩下的1/2。第四順位:配偶先佔2/3,祖父母再平分剩下的1/3。
【張凱鈞】評論
TO 13F,不好意思,有點不大懂繼承的分法第一順位: 配偶與其卑親屬平分 (如果丈子死了,留下 妻子 跟 2個兒子,是妻子拿1/2,剩下的2個兒子再平分剩下的1/2嗎? 或者是 妻子拿1/3、其中1個兒子拿1/3、另1個兒子拿1/3 嗎呢?另外 關於第二順位的問題: 配偶先佔1/2,父母再均分剩下的1/2假設,丈夫死後,只剩下妻子,沒有小孩的話,不是應該妻子得到全部遺產嗎?怎麼還會有 配偶先佔1/2,父母再均分剩下的1/2 這個說法呢?
【Mee Chen】評論
詳解請看這依民法1223規定(A)春嬌仍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正確-配偶可以主張特留分1/2依民法1187規定(B)關於遺囑的內容,民法並未限制 ----錯,遺囑自由處分(C)遺囑內容應經由配偶相互同意才有效--錯依民1223條繼承順序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1/2(D)春嬌之應繼分,應為志明財產的四分之三 --錯,春嬌與娟娟同時繼承遺產平分,其應繼份為志明遺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