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之規定,下列有關大法官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15人,另加並為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2人,故司法院大法官總共17人
(B)大法官須由現職法官轉任
(C)大法官負責民刑事案件之終審
(D)憲法法庭之成員必為大法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493
統計:A(198),B(191),C(47),D(33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民三

用户評論

【用戶】Wanchen Hs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5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用戶】何佳霖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15位大法官--其中2位為正副院長,任期4年;其他任期8年   其他可以有很多位法官---任期為終身職。

【用戶】Liny Tw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用戶】鄭惠瑀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憲法法庭之成員(A)司法院院長 (B)司法院副院長 (C)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