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阮氏是從東南亞來臺灣從事家庭看護的移工,工作已經一年多,非常細心負責,深受被照顧者李伯伯家人的喜愛,彼此感情非常好。某日她推著坐在輪椅上的李伯伯要去投票,遭到一輛闖紅燈的機車撞上,讓她腿部扭傷,醫生評估必須休養兩週。關於阮氏在臺灣享有的權利,下列何者正確?
(A)阮氏在臺灣居住已超過四個月,故具有市長投票權
(B)因阮氏是外國人,故無法獲得肇事者的醫療賠償費
(C)阮氏在休養期間享有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的權利
(D)在臺灣工作期間,雇主可以為阮氏投保勞工保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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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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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氏是從東南亞臺灣從事家庭看護的移工,工...

whappy501】評論

(A)應改為阮氏在臺灣居住已超過四★★,...

lain13413】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 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C)

lin09103160】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除前條規定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