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8飛翔的美好未來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用戶】(107鐵佐電子)smil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為什麼大家都用「顯失公平」來解題呀我的看法就不太一樣了//看法如下:民法363第1項:「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數物:100本書一物(瑕疵物):5本書題目的A看起來在說解除(全部)契約應該改成:解除(瑕疵部分)契約
【用戶】(107鐵佐電子)smil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為什麼大家都用「顯失公平」來解題呀我的看法就不太一樣了//看法如下:民法363第1項:「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數物:100本書一物(瑕疵物):5本書題目的A看起來在說解除(全部)契約應該改成:解除(瑕疵部分)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