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依照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內容應包含項目中的「現況能力」,條列項目就有十項之多,不過下列項目哪一項不在條列裡:
(A)人際關係
(B)情緒
(C)生活自理能力
(D)社區環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391
統計:A(101),B(59),C(39),D(2165),E(0)

用户評論

Emily Hsu】評論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二、學生家庭狀況。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一○、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陳奕瑄】評論

現在還有這幾項嗎?為什麼我找尋最新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沒有...法規名稱(Title):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Date):2012.11.26第 1 條 本細則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專責單位,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及預算,負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之單位。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指修畢由大學開設之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每年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後,應建立及運用各階段特殊教育通報系統,並與衛生、社政主...

】評論

目前<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已無該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