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蔚婷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制定/修正日期】民國58年4月15日【公布/施行日期】民國58年4月28日第六條(委派人員之資格) 委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四年者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四 條 簡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簡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簡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二、具有考試法所定特種考試甲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一者。三、經高等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等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四、曾任最高級薦任或薦派或相當薦任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者。第 五 條 薦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三、在教育部認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