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評論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教育部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79561B 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7 日第十三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二、由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試務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三、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