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佳誼】評論
警察:官職分立交通:資位制關務:官稱職務制
【貼貼樂 ( ̄︶ ̄)↗】評論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4條 (警察官職分立)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5條 (警察官等)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