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安全及暢通,可於必要地點做適當之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但不包含下列何項?
(A)設置檢查哨
(B) 設置標線、護欄
(C)設置行車分隔
(D)劃設車輛專用道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4211
統計:A(596),B(9),C(12),D(90),E(0)

用户評論

【用戶】呂威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好吧 警察才設臨檢

【用戶】Peter Hsu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路法 第五十八條(修正)條文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理由  一、本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後,市區道路與公路共線,已劃歸為公路系統,其餘非公路部分不宜列在本法中,故將市區道路刪除。  二、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工程設施之設置,不限於險要或適當地點,必要地點均須設置,爰修正本條文。

【用戶】Peter Hsu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路安全及暢通"

【用戶】呂威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好吧 警察才設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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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路法 第五十八條  (修正)    條文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    理由  一、本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後,市區道路與公路共線,已劃歸為公路系統,其餘非公路部分不宜列在本法中,故將市區道路刪除。  二、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工程設施之設置,不限於險要或適當地點,必要地點均須設置,爰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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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路安全及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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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路法 第五十八條  (修正)    條文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    理由  一、本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後,市區道路與公路共線,已劃歸為公路系統,其餘非公路部分不宜列在本法中,故將市區道路刪除。  二、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工程設施之設置,不限於險要或適當地點,必要地點均須設置,爰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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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路法 第五十八條  (修正)    條文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    理由  一、本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後,市區道路與公路共線,已劃歸為公路系統,其餘非公路部分不宜列在本法中,故將市區道路刪除。  二、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工程設施之設置,不限於險要或適當地點,必要地點均須設置,爰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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