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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路法 第五十八條(修正)條文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理由 一、本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後,市區道路與公路共線,已劃歸為公路系統,其餘非公路部分不宜列在本法中,故將市區道路刪除。 二、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工程設施之設置,不限於險要或適當地點,必要地點均須設置,爰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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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路法 第五十八條 (修正) 條文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 理由 一、本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後,市區道路與公路共線,已劃歸為公路系統,其餘非公路部分不宜列在本法中,故將市區道路刪除。 二、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工程設施之設置,不限於險要或適當地點,必要地點均須設置,爰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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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路法 第五十八條 (修正) 條文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 理由 一、本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後,市區道路與公路共線,已劃歸為公路系統,其餘非公路部分不宜列在本法中,故將市區道路刪除。 二、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工程設施之設置,不限於險要或適當地點,必要地點均須設置,爰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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