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46791957】評論
分析(A)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作成決定,而未舉行者,該決定得撤銷。(正確)重要的相關申論考題:(行政法 97年台灣大學 法律研究所試題)就聽證程序之違反,亦即應進行聽證而未進行,或聽證之實際進行程序,未合於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則行政處分效力為何?(一)法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二)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包括: 1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155)、 2 行政計畫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行政程序法§164)、 3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