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關於聽證程序踐行之效力等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作成決定,而未舉行者,該決定得撤銷
(B)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所為之處置違法時得提起抗告
(C)當事人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D)聽證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主持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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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6791957】評論

分析(A)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作成決定,而未舉行者,該決定得撤銷。(正確)重要的相關申論考題:(行政法 97年台灣大學 法律研究所試題)就聽證程序之違反,亦即應進行聽證而未進行,或聽證之實際進行程序,未合於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則行政處分效力為何?(一)法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二)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包括:   1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155)、   2  行政計畫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行政程序法§164)、   3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