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白話解釋:個人造業個人擔→(一人做事一人當,小叮做事小叮噹)二人做事→共同正犯→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x(D) 乙、 丙需對 C 負x共同x傷害罪→乙未與丙商量又傷害目擊者 C→個人造業個人擔→(一人做事一人當→乙需『自行』對 C 負傷害罪責→→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裁判字號:50 年台上字第 1060 號要旨: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19. 甲教唆乙、丙傷害 A,乙、丙於傷害 A 時,因誤認 B 為 A,而將 B 打傷,臨走時乙未與丙商量又傷害目擊者 C。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120247666】評論
傷害C之事,乙因沒有跟丙取得共同行為決意,對此超過共同決意範圍之事,丙不用對此負責
【何謙】評論
(A) 甲對 B 需負教唆傷害罪甲教唆乙、丙傷害A,但乙、丙誤認並傷害B,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一樣須負教唆傷害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