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薰衣草紫】評論
第十八條(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執行)(A)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自服務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自次年一月起執行(B)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自次年 1 月起執行 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C)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D)考績應予免職人員,在未確定前,應得先行停職
【Ain't no suns】評論
樓上D選項是應哦,不是得
【blabla】評論
所以總結來說年終辦理:次年一月起專案,另予:核定之日起這樣對嗎?
【我差故我讀,我肥故我跑】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通常都是在過新年前,準備領大紅包)(A)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中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大CASE跟另予的特殊CASE,要給BOSS核定)(B)(C) 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