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hui】評論
【常見交通號誌】1. 警告作用屬於事實行為:因為是特殊路段,提醒人民對附近交通要提高警覺〔EX.注意前方落石〕2. 指示作用亦為事實行為:因為是讓人民瞭解附近路段〔EX.向前走N公里可到學校〕3. 禁制作用屬於一般處分:因為人民必須嚴格遵守〔EX.禁止停車、限速標誌〕2F的朋友所提到的慢行標誌屬於限速、與禁行機車皆屬「禁制作用」,故為一般處分,而非警告作用的事實行為。
【pan811029】評論
(A)警察指揮交通-人的一般處分 (B)劃定行人徒步區-物的一般處分 (C)禁止停車標線-禁止性為物的一般處分 (D)警告性之交通標誌-指示性為行政上事實行為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真的很容易看錯號誌跟標誌= =
【最初的夢想】評論
我看林清老師的書是寫:警察手勢、交通燈號(號誌)、交通標誌~我國通說皆是物的一般處分⋯⋯理由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二項後段是不是我哪裡理解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