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lykalala】評論
行政訴訟法 § 4 II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Cindy Chang】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II.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C)III.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 第 201 條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