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行政處分之作成,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未參與者,最遲應於何時補正?
(A)隨時均得補正
(B)應於當事人提起訴願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前為之
(C)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前為之
(D)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得於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379
統計:A(101),B(231),C(2223),D(696),E(0)

用户評論

Miru】評論

行政程序法§114 I.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II.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評論

補充樓上法條訴願法第60條: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行政訴訟法第113條: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違反公益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2條: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