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na】評論
審計法 第4條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第 8 條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