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就業服務法 第 52 條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