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NO.626: (1)大學自治為憲法§11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外(本院釋字第380號、第450號及第563號解釋參照),亦包括入學資格在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對於入學資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不生違反憲法§23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B) (2)中央警察大學91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
【陳無名】評論
釋字第 626 號略以:「至於系爭...
【Alan jen】評論
請問為什麼全部都鎖起來了只有一個有開,這個也鎖太多了吧
【萬晉宏】評論
(A) 該規定對於憲法第22條之釋字保障人民受國民義務教育以外(大學)權利造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