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A)為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 1.意涵:法律優越原則謂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法律優越不僅為學理上原則,亦且為法制上所確認。2.法律上依據:(1)憲法§171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172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2)中央法規標準法§1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法律保留之憲法根據:國會民主原則、法治國家原則(應以法律規範國家與人民之法律關係)、基本權利保障(憲法§7~§22對人民各種自由及權利,給與廣泛之保障)※代表性釋字NO.443:層級化法律保留=規範密度理論(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應考慮規範對象、內容、法益本身、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1)憲法保留:憲法§8針對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2)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由法律自行規定,例如剝奪.....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A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
【陳無名】評論
本題考法律優越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萬晉宏】評論
(A) 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