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現行公務員之懲戒均由「懲戒法院」為之。(懲戒法院組織法第1條)(C)為104年之前舊.....看完整詳解
【林志聰】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4 條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小丘丘】評論
第24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萬晉宏】評論
(C) 對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公務員所屬機關得逕為記過及申誡之懲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