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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看完整詳解
【壓咧壓咧】評論
(B)民事訴訟法 第 436-24 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C)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D)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 (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 I.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436-1,簡易上地(口訣:釋衫露衣,剪衣上遞)
【萬晉宏】評論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