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審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B)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C)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原則上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D)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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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看完整詳解

壓咧壓咧】評論

(B)民事訴訟法 第 436-24 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C)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D)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 (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        I.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436-1,簡易上地(口訣:釋衫露衣,剪衣上遞)

萬晉宏】評論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