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叡】評論
(B) 流出及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 40%→預算.....看完整詳解
【我的貓叫我再努力一下】評論
經費流用1.原則不流用(各機關、各政事、業務科目),且不得為用人之經費
【犀牛】評論
法規名稱:預算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第 62 條: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A)。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第 63 條: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 (D),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 (B)。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C),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快樂上榜】評論
預算法 第63條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