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居住於新竹之甲因投資需求,向住於桃園之乙借款新臺幣 300 萬元,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嗣後,甲因投資失利,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甲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接獲支付命令後,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並得為執行名義
(B)若甲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甲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C)甲得於支付命令確定 5 日後,向地方法院以欠缺管轄權為由聲請再審
(D)若甲接獲支付命令後第 15 日,提出異議但未附理由,仍屬有效之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以下條文皆出自民事訴訟法(A)&(B)§52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20日)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看完整詳解

一定要考上!!!!!!!!】評論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516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第 518 條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 519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萬晉宏】評論

(C) 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始向地方法院以欠缺管轄權為由聲請再審,應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