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以下條文皆出自民事訴訟法(A)&(B)§52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20日)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看完整詳解
【一定要考上!!!!!!!!】評論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516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第 518 條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 519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萬晉宏】評論
(C) 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始向地方法院以欠缺管轄權為由聲請再審,應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