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以下條文皆出自民法(A) §104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代理,是無損益的中性行為,即代理人不因代理權授予而受害或獲利(因為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所以是由本人受害或獲利,參照民法§103),故民法§104 並不違反民法一向保護未成年之思想。(B) §106(①自己代理與②雙方代理之禁止)①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反面解釋,若經本人許諾,得為自己代理)②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①例如:甲以乙之.....看完整詳解
【Altis】評論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shihpeifu】評論
選項A錯依民法第 104 條規定
【萬晉宏】評論
(A)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代理乃無損益之中性行為,代理人是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對本人產生法律效果,對代理人不生法律效果,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會帶來損益效果,其為代理人,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