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 Dario
【年級】
【評論內容】(A)(B)真正無因管理:管理是否“ 為他人利益 ”為判斷標準 ;其中又分 1.適法管理(對本人有利)2.不適法管理(對本人不利)。而“不真正無因管理”則是不為他人只為自己的“不法管理”(本題屬之)(B)(c) 民177•2 不法管理的效果準用177•1不適法管理(本人可享有管理所得)
【用戶】Sandy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09高考第21題21 甲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市值100萬(新臺幣,以下同)之A古玩,以150萬出賣並交付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乙得對丙主張所有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B) 乙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C) 乙得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D) 乙得請求甲因不法管理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150萬高考三等◆法學知識-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護理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外):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8362
【用戶】壓咧壓咧
【年級】
【評論內容】民法§ 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利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行為人並無法律賦予的正當理由,卻因該行為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己獲益的行為。https://lawplayer.tw/blog/p/unjust-enrichment
【用戶】C D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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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B)真正無因管理:管理是否“ 為他人利益 ”為判斷標準 ;其中又分 1.適法管理(對本人有利)2.不適法管理(對本人不利)。而“不真正無因管理”則是不為他人只為自己的“不法管理”(本題屬之)(B)(c) 民177•2 不法管理的效果準用177•1不適法管理(本人可享有管理所得)
【用戶】Sandy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09高考第21題21 甲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市值100萬(新臺幣,以下同)之A古玩,以150萬出賣並交付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乙得對丙主張所有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B) 乙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C) 乙得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D) 乙得請求甲因不法管理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150萬高考三等◆法學知識-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護理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外):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8362
【用戶】壓咧壓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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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 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利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行為人並無法律賦予的正當理由,卻因該行為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己獲益的行為。https://lawplayer.tw/blog/p/unjust-enri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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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B)真正無因管理:管理是否“ 為他人利益 ”為判斷標準 ;其中又分 1.適法管理(對本人有利)2.不適法管理(對本人不利)。而“不真正無因管理”則是不為他人只為自己的“不法管理”(本題屬之)(B)(c) 民177•2 不法管理的效果準用177•1不適法管理(本人可享有管理所得)
【用戶】Sandy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09高考第21題21 甲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市值100萬(新臺幣,以下同)之A古玩,以150萬出賣並交付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乙得對丙主張所有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B) 乙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C) 乙得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D) 乙得請求甲因不法管理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150萬高考三等◆法學知識-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護理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外):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8362
【用戶】壓咧壓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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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 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利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行為人並無法律賦予的正當理由,卻因該行為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己獲益的行為。https://lawplayer.tw/blog/p/unjust-enrichment
【用戶】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這題運用到準無因管理概念。甲得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準無因管理之規定向乙主張自己的權利。第一種情形:甲對乙主張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都只能拿回100萬。第二種情形:甲對乙主張準無因管理才能拿回150萬。※準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 (孫森焱老師的看法+自己的筆記)按不法管理如其結果係不利於本人時,即構成侵權行為,如其結果係有利於本人,即在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以自己利益之意思而管理之情形,本人如亦得主張無因管理而享有其利益,對於本人最為有利,例如竊盜得之物以高價出售他人時,被害人惟有依無因管理之規定,始得請求其將所得利益.....看完整詳解
【用戶】C D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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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B)真正無因管理:管理是否“ 為他人利益 ”為判斷標準 ;其中又分 1.適法管理(對本人有利)2.不適法管理(對本人不利)。而“不真正無因管理”則是不為他人只為自己的“不法管理”(本題屬之)(B)(c) 民177•2 不法管理的效果準用177•1不適法管理(本人可享有管理所得)
【用戶】Sandy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09高考第21題21 甲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市值100萬(新臺幣,以下同)之A古玩,以150萬出賣並交付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乙得對丙主張所有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B) 乙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C) 乙得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D) 乙得請求甲因不法管理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150萬高考三等◆法學知識-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護理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外):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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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 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利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行為人並無法律賦予的正當理由,卻因該行為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己獲益的行為。https://lawplayer.tw/blog/p/unjust-enrich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