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以下條文皆出自民事訴訟法(A)§24(合意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B)&(D)§28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沒有被告)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
【Rain】評論
B3不要再誤導別人了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不是啥"僅由" 差很多謝謝
【萬晉宏】評論
(A)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及第二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