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關於民事法院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及第二審管轄法院
(B)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C)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原告僅得於侵權行為地之法院起訴
(D)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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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以下條文皆出自民事訴訟法(A)§24(合意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B)&(D)§28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沒有被告)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

Rain】評論

B3不要再誤導別人了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不是啥"僅由"  差很多謝謝

萬晉宏】評論

(A)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及第二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