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何者非屬實務上解決審判權衝突的方式?
(A)由最高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B)由人民聲請司法院解釋
(C)由立法院聲請解釋
(D)依行政訴訟法聲請解釋
(E)一律給分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簡單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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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公開免費解答,希望可以是善】評論

我來幫幫大家~~~這題是有問題的! 不知道考選部為什麼可以這麼糟糕,題庫都不用更新!!!希望有人有釋疑成功!依據舊法,C確實是正確答案,但是新法關於審判權衝突問題(這裡指的新法是指法院組織法的修正: 法院組織法第 7-1 條~ 第 7- 5 條),依照現行的制度下,解決審判權衝突的方式是「由終審法院裁定」。那為什麼法院組織法要修正呢? 因為憲法訴訟法生效後(111.1.4)就刪除了大法官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了(以前,法院發生審判權爭議時,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182條之1,及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178條規定處理;若受移送法院仍認為其不具審判權,則須以大法官解釋解決爭議,並且適用大審法第7.....看完整詳解

萬晉宏】評論

(A) 由最高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蘇逸平】評論

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及施行法」、「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將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  司法院表示,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依現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是聲請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但由於明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為了能就不同審判權法院間的消極審判權爭議,預先規劃解決方案,司法院提出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等修正草案,將未來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改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並於今日順利完成三讀,將配合憲法訴訟新制,自1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