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台灣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0年度判字第1704號: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爲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判字第 1704 ...
【加油瑄瑄】評論
若交通監理機關依職權要求,換發行車執照前,須先繳清違規罰鍰,否則不得辦理。此可能涉及下 列何原則? C(A) 比例原則 →X,參行政程序法第7條(B) 法律優位原則 →X,關鍵字:有無牴觸(C)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O,換發行車執照與繳清違規罰鍰沒有關連,若行政機關依職權要求,則違反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D) 信賴保護原則→X,參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
【萬晉宏】評論
換發執照與罰鍰未繳清是兩回事,乃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舊法時期並未規定此種行為為不當聯結,由於聲請釋憲而宣告違憲,於近年修法始承認此情形違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