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即便修憲亦不可更動者?
(A)雙首長制
(B)權力分立與制衡
(C)國家固有疆域
(D)修憲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7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李建賢】評論

釋字第 499 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看完整詳解

陳品瑄】評論

修憲界限: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權力分立與制衡  (B)

萬晉宏】評論

不得修憲之內容(權國人民):1.權利分立與制衡原則(權)2.國民主權原則(國)3.人民權利(人)4.民主共和國原則(民)

Fernandalo】評論

釋字第 499 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