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42 條同一組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設立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並應將辦事處地址、負責人姓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 (構) 、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
【李薇萱】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Aimee Kung】評論
(D)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得設於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
【civik620113】評論
應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2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