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刑罰當中的褫奪公權,係剝奪下列何種權利:
(A) 參政權
(B) 公務人員資格
(C) 公職候選人資格
(D) 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1176
統計:A(0),B(1),C(7),D(63),E(0)

用户評論

jessica100917】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自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時,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民國95年(2006年)7月1日施行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列舉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其它法律的消極資格另當別論。(建議可以修改 因為目前被褫奪公權者是不可以擔任公務員以及參選公職,但是可以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