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以下有關於法院事務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年度事務分配會議,決定法官事務分配、法官代理次序及合議庭法官配置事項
(B)事務分配會議決議採絕對多數決,以出席人員逾四分之三同意行之,以昭慎重
(C)事務分配經年度事務分配會議決議後,於同一年度即絕對不得再行變更,須待下一年度事務分配會議再行決定
(D)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如不合法院組織法所定者,審判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9753
統計:A(545),B(18),C(26),D(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訟代理人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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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80條 (事務分配會議之主席)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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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81條 (事務分配變更之程序)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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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5條 (不合法事務分配之效力)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