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何者未侵害地方財政自主權?
(A)縣政府代替其下轄之鄉鎮市編製預算
(B)以法律規定使地方政府負擔當地軍事設施之改建經費
(C)針對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中央機關得逕以行政命令規定需用土地之地方政府應分擔之費用
(D)以法律規定規範地方政府對於行政規費或使用規費之徵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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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 縣政府代替其下轄之鄉鎮市編製預算...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 縣政府代替其下轄之鄉鎮市編製預算...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0號解釋理由書略以:「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前述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諸如中央代替地方編製預算或將與地方政府職掌全然無關之外交、國防等事務之經費支出,規定由地方負擔等情形而言。至於在權限劃分上依法互有協力義務,或由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經費符合事物之本質者,尚不能指為侵害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