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起訴主張其於民國 100 年 5 月 1 日匯給乙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係無法律上原因而為給付,請求乙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之。乙則抗辯稱:「該筆匯款係甲清償其於 99 年 6 月 30 日向乙購買機器一批之貨款債務」(下稱 A 事實)。問:就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如甲主張其係「誤認其於 100 年 2 月 5 日向乙購買零件一批所積欠貨款,但實際上甲係向丙所進貨,與乙無關」(下稱 B 事實)。則對於甲此一主張之B 事實及乙抗辯之 A 事實,此二者各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或主張責任?是否對之均須舉證至令法院對該等待證事實形成確信?(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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