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乙、丙三人雖分別設戶籍並居住於臺北市,但卻在桃園市航空站工作,長達10多年,甲為支持工會員工之利益而出來競選桃園市市長,特別在選舉日前 5 個月,將臺北市戶籍遷至桃園市選舉區,以取得選舉權人及候選人之資格,乙、丙二人為支持甲當選桃園市市長,亦於選舉日5 個月前,分別將其等在臺北市之戶籍遷至桃園市選舉區,以取得選舉權人之資格,但實際上仍居住於臺北市,甲、乙、丙三人均於選舉日前往投票。試問:甲、乙、丙三人所為,是否構成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規定之妨害投票正確罪?(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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