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關於海岸巡防機關行使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亦屬海巡機關法定職掌事項
(B)海巡機關人員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如認有損害我國海域利益之虞者,得登臨檢查
(C)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並依法不得使用武器
(D)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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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海岸巡防法第 3 條海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四、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與安全情報之調查及處理。六、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A)七、執行事項:(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第 4 條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C)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五、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B)、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六、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得行使之職權。第 15 條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C)前項制服、證明文件之制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第 11 條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D)前項以外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前二項以外之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D)前三項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訓練機構、課程、退訓、考核、證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